一、申請期程
1. 選擇方案二者,音樂會需早於口試。
2. 於口試/音樂會2個月前*送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例:5/16前兩個月為3/16(含)前提出申請,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3. 音樂會場地原則上須於校內,若因個人因素須於校外舉辦,須另填具申請書。
二、應繳交文件
資格審查申請表
論文計畫及論文前三章/詮釋報告(前三章)1份/ 樂曲解說與詮釋(三千字)
音樂會(前30分鐘)錄影1份(可用雲端連結、隨身碟、光碟...等)
歷年成績單
三、應寄送給評審老師資料
論文計畫及論文前三章/詮釋報告(前三章)/樂曲解說與詮釋(三千字)
音樂會(前30分鐘)錄影光碟
碩士論文/詮釋報告(前三章)評分表
音樂會(前30分鐘)評分表
校外委員須包含回郵信封
上述評分表最遲於音樂會/口試交由評審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分並繳回系辦。
♦未按照上述時程完成者,則不得進行音樂會/口試
四、資格審查通過後,即可開始申請學位口試或舉辦音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