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學生留校升學獎勵辦法
凡本校各系大學部應屆畢業生經甄試或入學考試正取本校碩士班或僑生經由其他管道分發入學者,
具以下資格得申請獎學金之補助:
(一)在學前三年成績為該系、學位學程前百分之十,
得申請獎學金50,000元。
(二)在學前三年成績為該系、學位學程前百分之二十,
得申請獎學金25,000元。
(三)同學年度錄取任一國立臺灣、清華、交通、成功、 陽明等大學相關領域碩士班,
得申請獎學金50,000元。
(四)同學年度錄取任一國立中央、中山、中興、政大、 臺師大、臺科大等大學相關領域碩士班,
得申請獎學金25,000元。
(五)以上各項獎學金不得重複領取,獲獎以一項為限。
(六)獎勵辦法第六條:符合本獎勵辦法條文三第一項第1款之 碩士班學生及第二項之博士班學生,
若前學年之學業成績(二月入學學生以連續兩學期在學之學業成績)平均GPA達3.70
(或80.00分),則得再申請此獎 學金,總計碩士班第1款獎學金以二次、博士班以三次為限。
以上資料應於108年03月08日前填具申請表由教務處審核成績後,送交系所辦公室彙整。